-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研究(7):
网络立法滞后是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是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与网络道德的误区和盲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网络立法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这是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94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的管理和网络的健康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等方面的立法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的类型。并且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较低,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就会导致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人。
第二,网络道德建设存在着误区和盲区是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网络空间不存在地域的限制,网络文化中的道德多元化的表现非常明显,各种思想和文化交融和碰撞,表现为后现代主义的伦理的相对性,这不避免地与传统的文化道德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道德的约束力。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带给人们一些新的生活方式或者生活理念,原有的一些道德原则或者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效应。
再次,网络道德建设的滞后性和网络文化的多元性使青少年产生道德方面的困惑,这种困惑如不能得到正确地消解,就会使部分青少年网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计算机网络形成世界的各种文化的共享,不同的文化形态、思想观念在网络上交融碰撞,因而网络传播的文化具有多元性。这种多元性和相互间的碰撞不可避免地使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冲突,在网络不良文化的诱惑下就会导致行为失范。
撰稿、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特别专题 >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研究 > 正文
网络立法滞后是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
【摘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