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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研究(4):
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部分青少年性格异化
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行为的虚拟性和网络行为主体身份的虚拟性。其中,所谓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是指网络空间是人为设计和构建的社会信息世界,不同于人类凭借感性和理性认知的现实世界。这种虚拟性会导致认知行为上的错觉和错位。网络行为的虚拟性是指网络上旅游、参观等行为只是通过网络技术使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但并非是真实地存在。网络行为主体身份的虚拟性是指网络交往中人的身份是虚拟的,行为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设计自己在网络上的形象和语言。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方式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虚拟空间影响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形成。从心理学的角度说,人格是个体在行为方面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整合,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黄希庭:《人格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人格表现为稳定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特征,人格的发展是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重要内容。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剧烈变化和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会出现自我意识的增长与社会化不足的矛盾,精力充沛、好奇心强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差的矛盾。虚拟空间会加剧这些矛盾,从而使青少年在网络上和现实生活中的个性特征无法完全对应和重合,导致青少年的“双重人格”的形成。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会导致难以将虚拟与现实分开的情况。有学者指出,简单地把人与电脑的技术交往方式转而用于人际交往,会导致一种危险的权力想象([德]彼德·科斯诺夫斯基:《后现代—技术发展德社会后果》,毛怡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将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权力想象运用于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的处理,就会导致行为方式的偏差和性格的缺陷。
再次,虚拟的网络游戏容易使青少年对现实生活的体验产生错觉,在网络暴力游戏中对“杀人”、“伤害”等行为不具有恐惧感和悔恨,久而久之,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就会产生一种游戏心理。这种游戏心理使青少年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缺乏负罪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
最后,网络的虚拟性可能会导致青少年的性格异化。对于那些至今尚未完全摆脱父权主义、顺应主义教育的青少年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其情感的表露和行为的实施总要受到他人和社会的约束、限制,经常不能成为自己想成为的样子,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肆意宣泄某些被压抑的情感。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交流实际上是一种“黑暗”中的交流,网民可以对自己进行美化,对方所接纳的是自我描述的理想个体。这样,理想个体与现实自我以一种虚拟的形式融为一体。青少年把虚拟空间的某些观念“类化”到现实生活中,因迷恋虚拟空间而导致“行为失范”,长此以往,致使青少年的性格异化。
撰稿、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卫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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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部分青少年性格异化
【摘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