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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美国在司法部内设立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美国《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案》对这个机构的设立、编制、经费、运行、项目规划、监督做了细致的规定。办公室由一名由总统任命、具备少年司法项目经验的人任主管官员(本分章以下称为“行政官”)。行政官的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对每年联邦拨付的经费进行规划和管理,包括受理联邦部门和各州的项目申请,提供项目资助或签订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进行管理、监督、评估;选拔、雇佣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官员和职员。在行政官要求下,任何联邦机构的主管官员有权在可召回的前提下,向行政官选派其职员,以协助行政官履行其职责。行政官向司法部长报告工作。该办公室还有一名由司法部长任命的副行政官。副行政官履行行政官分配或委托的职责,并应当在行政官缺席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履行行政官的职责。
在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内设立国家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研究会,受行政官的监督和指导,副行政官作为主管官员。研究会具有信息、研究、示范、评估、技术援助和培训功能。
另外在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设立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协调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由司法部长、健康及公共服务部部长、劳动部长、教育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行政官、国家毒品控制政策办公室主管官员、国家和社区服务公司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归化事务专员、由总统任命的、有重大决策权的联邦机构的其他此类官员等人组成。由司法部长担任委员会的主席。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的行政官担任委员会的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情况下,由副主席履行主席的职责。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协调所有联邦少年犯罪项目,审查联邦机构的项目和实践,审查由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以及其他机构提出的任何联合资助计划,审查联邦机构拘留少年的原因,并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
从美国的做法看,他们基本上是建立了政府部门间议事协调机构、执行机构和研究咨询机构这样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中央架构。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的行政长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一方面要参考国家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研究会的专家意见,另一方面还受到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协调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并且其行为受具体立法的规范。
我国在2001年1月,成立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担任,共有13个成员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全国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体系。在中央综治委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决策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是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此外,从2004年起,作为国家一级学会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隶属共青团中央。至此,我国也形成了自己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架构。
从两个国家的机构组成来看,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例如都有一个议事协调性的机构,美国是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协调委员会,我国是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两国都有国家级的智囊性研究机构,美国是国家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研究会,我国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但是差别在于美国专门设立了一个有独立预算经费、独立编制、行使法定职责的实职、实权的机构,司法部下设的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办公室,而我们没有。我国设立在团中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作为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性工作的常设机构,并非实职行政机构,经费和编制非常有限。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峻,并日益得到社会和政府关注的发展趋势,想必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也会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美国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是一个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对象。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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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架构与特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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