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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在父母,其次在于国家和社会,这是当代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的理念。这也是一个生命降临到人世后,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双重保障。但这两重保障落实的前提条件是在一个人出生后必须进行出生登记和身份确认,一方面明确谁是承担父母责任的人,另一方面落实相关政府部门为这个生命提供各项保障和福利措施。
但是,当前我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少女妈妈、非婚同居、婚外恋等社会现象产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究竟谁是孩子的父亲引发了无数的争端,父亲可以规避法律责任,不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不仅仅在生活的物质条件上少了来自另一方的保障,在精神上也遭受到社会的歧视;另外,体外受精、借腹生子等辅助生育的现代技术的出现也引发了从未有过的谁是亲生父母的争论。一个生命降生之后谁该对其承担父母责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再一个现象是人口管理造成的黑户孩子问题,尽管其父母可能会尽到抚养义务,但是父母之外政府的计划免疫、儿童医疗和教育等保障和福利措施却难以获得,孩子的保障缺失了一层。当前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并不完善,待遇也并不丰厚,所以,能否获得政府保障的差异性还不明显,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加强公共服务,儿童作为弱势人群得到政府保障的力度必然加强,家庭之外的政府保障将越来越具有实质性内容之后,其差异性将日益显现。
怎么解决目前出现的这些问题?怎样确保每个孩子出生后顺利获得来自父母和政府的双重保护?一个关键的举措在于设立严格的出生登记和身份确认制度。
国外就此有相应的立法可以借鉴,如挪威的《儿童法》,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法》,澳大利亚的《子女身份法》等等。详细规定当一个孩子出生时,医生、助产士、母亲等有向国家人口登记部门汇报的义务;政府部门确认孩子的父母身份的义务;依据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出生登记、法院判决、签署确认书、亲子鉴定等方式确定父母身份的方式;对各种人工受孕方法确认父母身份的原则;另外,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原则,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差别对待。
我们希望能够实现这样的目标:即一个孩子出生后,便为政府所知,登记在册后,提供公共保障和福利,与此同时,如果这个孩子的双亲不完整,政府有责任查清原因,确认其父母身份;不论这个孩子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不论其出生的方式如何,不论其出生是否符合政策,作为生命是无差别的,都应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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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新的生命负责——设立出生登记和身份确认制度的意义
【摘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