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可操作性不强
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转型,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法律的系统性不强
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数量众多、内容丰富,但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目前,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分散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重复较多,缺乏有效的协调与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青少年保护的专门法律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落实,致使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全面地予以执行。在某些领域,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诸如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权、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
(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等原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规定甚至相对滞后。
(三)法律缺乏科学性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少年司法法,帮教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程序和资源的配置缺乏制度性保障,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时无法摆脱对成人模式的依附,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与缺乏科学性。
二、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和犯罪预防的理念需要更新
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需要先进理念的指导。在我国,没有完全树立青少年是权利主体的理念,青少年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未得到充分体现。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基于对青少年处于弱势地位的定位,着眼于对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的预防措施、社会保障和救济方式,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教育、管理和帮助,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社会矫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青少年参与权的保障,忽视充分发挥青少年的主体意识。这将影响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培育,对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加重了青少年对国家和政府的依赖性。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不足
在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法制教育在不同青少年群体中开展不均衡
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在校学生身上,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群体的法制教育相对薄弱。然而,通过调研发现,后几类青少年群体的犯罪率相对较高。另外,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对薄弱。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法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法制教育中,部分学校的教师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机械简单地讲授法律条文,法律实践活动少,法律知识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实践的结合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没有完全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对培养法制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侧重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欠缺维护合法权益、被害预防等教育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教育。
(四)家庭法制教育功能被忽视
在家庭教育中,部分父母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子女的教育存在重智不重德、重德不重法等情况,在教育方面放任自流,甚至在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迹象时也不加以管教,致使子女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四、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犯罪预防和教育帮扶工作有待加强
(一)闲散青少年的权益维护工作
义务教育中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失学或流失,成为闲散青少年;14—16岁的未升学、且未达法定就业年龄的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存在空档;“从未就业”或“被动失业”的闲散青少年所占比例大;流动人口中的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具有较大难度。
(二)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工作
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方面存在着问题,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建设不足,对不良行为和心理的矫治具有滞后性;对18—25岁的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不足;流动人口中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不足。
(三)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救助和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有待进一步增强,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体系有待完善,对流浪乞讨青少年进行救助和管理措施不足。
(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
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阻碍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不足,欠缺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
(五)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
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完善,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重视不足。
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转型,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法律的系统性不强
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数量众多、内容丰富,但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体系。目前,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分散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重复较多,缺乏有效的协调与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青少年保护的专门法律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落实,致使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全面地予以执行。在某些领域,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诸如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权、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
(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等原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规定甚至相对滞后。
(三)法律缺乏科学性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少年司法法,帮教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程序和资源的配置缺乏制度性保障,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时无法摆脱对成人模式的依附,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与缺乏科学性。
二、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和犯罪预防的理念需要更新
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需要先进理念的指导。在我国,没有完全树立青少年是权利主体的理念,青少年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未得到充分体现。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基于对青少年处于弱势地位的定位,着眼于对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的预防措施、社会保障和救济方式,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教育、管理和帮助,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社会矫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青少年参与权的保障,忽视充分发挥青少年的主体意识。这将影响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培育,对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也加重了青少年对国家和政府的依赖性。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不足
在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法制教育在不同青少年群体中开展不均衡
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在校学生身上,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群体的法制教育相对薄弱。然而,通过调研发现,后几类青少年群体的犯罪率相对较高。另外,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对薄弱。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法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法制教育中,部分学校的教师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机械简单地讲授法律条文,法律实践活动少,法律知识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实践的结合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没有完全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对培养法制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侧重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欠缺维护合法权益、被害预防等教育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教育。
(四)家庭法制教育功能被忽视
在家庭教育中,部分父母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子女的教育存在重智不重德、重德不重法等情况,在教育方面放任自流,甚至在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迹象时也不加以管教,致使子女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四、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犯罪预防和教育帮扶工作有待加强
(一)闲散青少年的权益维护工作
义务教育中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失学或流失,成为闲散青少年;14—16岁的未升学、且未达法定就业年龄的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存在空档;“从未就业”或“被动失业”的闲散青少年所占比例大;流动人口中的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具有较大难度。
(二)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工作
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方面存在着问题,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建设不足,对不良行为和心理的矫治具有滞后性;对18—25岁的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不足;流动人口中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不足。
(三)流浪乞讨青少年的救助和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有待进一步增强,流浪乞讨青少年救助体系有待完善,对流浪乞讨青少年进行救助和管理措施不足。
(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
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阻碍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不足,欠缺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
(五)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
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完善,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重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