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是青少年发展权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青少年受教育权,大力加强法律建设和发展公共教育事业,极大地改善了青少年受教育权的状况.然而,受教育权的实然状况在满足青少年受教育的需求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整性和不适宜性:在受教育权的主体责任上,没有重视家庭等应有的法律主体责任;在受教育权内容供给上,存在诸多与青少年发展不相适宜之处.基于我国社会现实基本国情和青少年实际教育需求,应将完整性和适宜性视为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应然追求:一方面,要理顺各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国家对家庭和家庭教育所应承担的职责,将家庭教育纳入受教育权范畴之内,保证家长教育行为得到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不断优化教育供给,培育并监管教育市场使其良性发展,尊重青少年学习权利和多元化的学习需求.
完整性与适宜性:我国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应然追求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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